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劳动监察部门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劳动监察部门以及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监察部门是哪个部门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劳动监察大队现在属于人力资源管理局下属的一个事业性单位。他是属于科技兼职,正科级建制,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性单位。这个单位主要就是检查单位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农民工投诉进行调查的一个单位。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劳动受理:
1、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
2、举报人已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终了2年以上的。二、劳动监察职责
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9、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
10、遵守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
11、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
12、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
13、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劳动监察大队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
(1)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人社局下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2)劳动仲裁是准司法部门,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监察大队不能解决,申请劳动仲裁是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的一种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有侵权行为,可以先拨打电话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主要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必要时地方各级政府给予必要的协助。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职责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属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劳动监察大队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管哦因为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劳动监察大队属于哪个部门管
劳动监察大队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管。劳动监察受理范围如下: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
劳动监察电话投诉热线:12333。一般由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接听处理。
“12333”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国公益服务电话,主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工资收入分配和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办事指南和投诉举报等公共服务。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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