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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就是个坑(个税绝对是个大坑)

发布时间:2023-11-19 08:49:42 社保知识

很多朋友对于个人所得税就是个坑和个税绝对是个大坑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税务一般会查个人所得税吗

2022年被公开曝光的个税稽查案例明显增多了不少,税务局也从多个层面给大家明确:个税将从严稽查,对各种偷逃税行为,一律严惩不贷。

这不,又有个税被查了!天津、杭州、济南等多地公开曝光了新一批个税稽查的案例,先带大家通过这些案例感受一下2022年个税稽查力度和重点:

据天津税务公开曝光,在税务部门对个税汇算抽查中发现,某建设设计公司员工宋某某没有依法办理2019、2020、2021,3个年度的个税汇算,于是对宋某某立案检查。最终税务局

对宋某某追缴3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合计25万余元。

需要注意的细节有:

1、税务局真的会对大家每年的个税汇算进行抽查,对存在涉税问题的,一般会进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甚至约谈警示灯来督促大家整改。但是如果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则会进行立案检查。

2、税务局曾提醒督促宋某某申报相关税款,但宋某某拒不申报。直到看到税务局立案检查了,才申报补缴了税款。

3、税务局目前并不只是稽查上一年度的个税汇算情况,案例中是追征3年。并且根据规定,偷税行为的追溯期是无期限的,所以很多偷税行为,即便躲过了初一,也逃不掉十五的。

4、个税汇算相关的这3种行为将严查,分别是应办理汇算而不办理,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税款,以及取得应税首付不进行申报。建议大家检查下自己的个税汇算,如果存在上述3种行为,及时补正。

与天津类似的是杭州某建筑公司高管王某某,也是没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个税汇算,存在少缴个税,且经提醒督促,拒不申报。最终的出发结果也类似,税务局对对王某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6万余元。

但济南税务曝光的这个案例有点不同,是税务局在事后抽查中发现济南某房地产公司鲁某某没有据实办理2019-2021三个年度的个税汇算。

鲁某某主要是通过虚假填报综合所得收入、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并且还虚增已缴税额,少缴个税。且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拒不如实办理更正申报,最终

鲁某某连补带罚交了30多万。

估计鲁某某是听信了所谓的坑人的“秘籍”才这么大胆的在这些项目上动手脚,并且拒不更正申报。但最终鲁某某是自己为“天真和无知”买单,其中教训,值得大家吸取。

通过这些“血淋淋”的案例,给大家总结一下就是:即日起,以下3种行为不能再有了,不然将会受到严惩。

1、不按时进行个税汇算。

一般而言,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是个税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按规定需要进行个税汇算的,一定要在此期间内完成个税汇算的申报事宜。

2、不如实进行个税汇算。

比如少报收入,虚假填报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虚报减税税额,虚增已缴税额等等,这些税务局一比对,就能发现问题。

3、遇到税务局提醒督促,拒不整改。

一般税务局给你提醒了,就说明已经发现了你有涉税问题。这个时候,你需要好好检查自己的纳税情况,针对问题,及时配合整改。

二、个税退税有什么坑

法律主观:

个人所得税退税并没有什么弊端。个人如果实际预交的个税大于应交的金额,就可以申请退税的,但是在退税过程中,个人信息可能会泄露。退税是指将已征收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三、个税绝对是个大坑

一位老板注销公司遇到了一个问题,由于他的公司成立得比较早,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在注册之后就以老板个人的名义借出去了,现在这个公司要注销了,税务局要求他补交个人所得税2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依据我国税法财税2003年158号文件的规定,这个规定内容是这样的,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长期借款不还的处理,那如果在纳税年度之内这个人投资者,在自己的企业借款了,然后在该年度终了的时候没有归还,而且这笔钱,又没有用在生产经营上,那他没有归还的借款,就视为企业对个人的投资红利分配。

那一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个文件真的很重要,按照这个规则,这家企业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乘以20%的税率,也就是20万元,没办法,这就是我们税法的规则。

所以说,您注销公司之前一定要好好检查一下其他应收款,这个是税务机关备查的一个项目。

四、被中介坑了个人所得税

一、本案损害结果是什么?

这个很好确定,税局通知缴税的文书上就有具体的金额。估计税局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确定卖家虚假申报,按偷税进行的追缴税款。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追征的滞纳金。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本案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给予行政处罚。即本案的损失就是共计24万余元的税款和滞纳金。

二、谁要为本案损害结果负责?

这个问题,我认为本案可能有三个责任主体:

(一)买家

根据合同约定,这个房屋买卖是包税交易,即卖家只收取谈好的房价,税费一概由买家负责缴纳。现在税费没缴齐,又要被追征滞纳金。可能是买家没完全履行代为缴税的义务造成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买家履行包税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买家需要继续履行包税责任和赔偿卖家损失。

(二)中介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中介提供包括报税在内的房屋买卖整流程服务,签订的《房屋买卖服务合同》中对报税服务有明确的定价或含在中介服务的整体服务中。即,中介工作人员代理申报本案税款是履行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的服务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为此,卖方可向该房屋中介追偿上述损失。

(三)税局

正是税局工作人员与中介人员相互勾结,为个人私利,侵吞了本应以卖方名义缴纳给国家的税款。我认为,这可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税局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可以主张因税局原因,过了三年的追征期,本案既不缴税,也不加征滞纳金。

三、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挽损?

大家知道,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本案中,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挽损目标,取决于能否找到责任主体需要负责的证据。

(一)关于买家

本案中,买家有可能和中介合谋,也可能也是受害者。若是前者,则法律上可以认定为买家与中介实施了共同侵害卖家的合法权益。但估计得等针对税局工作人员的刑事裁判结果出来后才可获得直接和关键证据。不然,作为普通人的卖家是难找到这类直接证据的。若是后者,那买家是和卖家一样是被中介骗了,建议就别相互折磨了。可以以共同受害人的身份,一起对付中介或税局。

(二)关于中介

本案中,中介可能和税局、买家合谋,也可能是中介人员个人行为。但不管是有意的合谋,还是所谓的办事人员的个人行为,都代表中介公司的法人行为。既然成立公司出来做生意,就要预计到这类的经营和管理风险,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卖家可以中介服务违约为由,起诉中介要求补税和缴纳滞纳金。证据可能只有现在税局要求补税和滞纳金的文书。如果有当时将款项交给中介办事人员的签收或在转账记录,就最好不过了。可惜的是,我经手的那个案子就没这类的证据。此时,中介就可以说,钱没给我公司,我公司没实施代理申报税款服务,是你们自己去申报的,现在的状况与我无关。悲剧啊!关键证据(转款记录)自己没有,我这个律师也没办法了。

(三)税局

要想让税局承担这个损失,实现本案挽损目标,重点的法律依据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即如果卖方能证明是税局执法行为违法,本案就可以不缴税款和滞纳金。但哪里可以找到税局违法的证据呢?我看只有待司法机关针对税局工作人员的刑事追究程序完毕,才可能取得。到时候查到判决中提到税局工作人员案涉本房屋交易,就可以证明是税局的责任。可惜的是,裁判可能未列明本房屋交易相关信息,甚至裁判不予公开。我此前经手的一个案例中,税局四名工作人员被判刑,裁判文书以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当事人,也无从确定自己的房屋买卖是否涉该刑案。虽经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未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买卖涉刑案,不能确定税局行为违法,维持了被复议机关的征税决定。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个人所得税就是个坑和个税绝对是个大坑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